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通知,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备案(简称:中医师承学习备案)每年4月、10月各进行一次,初审合格的,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次月20日前统一汇总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中域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教育文体卫生局,长兴岛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传统医学师承学习是促进中医传承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推动政策有效落实的根本保证。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内设职能科室及临床科室认真做好政策学习,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管理职责,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跟师备案审核、日常学习管理、出师考核审查等各项工作,将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纳入常态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师承学习备案每年4月、10月各进行一次,初审合格的,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次月20日前统一汇总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师承人员学习期间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束一个月内,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考核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各指导老师执业的医疗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师承人员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疗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本机构管理制度的培训教育,严格师承人员在指导老师指导下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的管理, 公开继承人员身份标识,严肃教育培训纪律,通过与指导老师、师承人员签署《临床实践协议书》等形式,明确三方责任义务,确保师承人员进入医疗机构跟师学习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批量师承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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