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师法》颁布,较《执业医师法》有何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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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颁布,较《执业医师法》有何新不同?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医师法》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自1999年,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实施已有20余年。

但随着医改推进、医疗环境的变化,《执业医师法》中许多规定已无法适应现有需求。

因此,新的《医师法》除了将《执业医师法》更名,还新增并明确了相关细则。以下是中域教育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报考门槛

《医师法》明确,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由中专提升为大专。同时,本法完善了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二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老专长52号令)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取得有关医师资格。(新专长15号令)


二、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医师法》提出,医师应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等临床 研究、试验;针对罕见病、特殊疾病,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

经过患者知情同意后,拓展用药,进行探索性、实验性治疗。这其实是在规范医师诊疗行为的同时,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三、公共场所施救造成损害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医师法》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应当将医疗纠纷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除《医师法》外,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有哪些保护医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

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对基层医师队伍给予倾斜

《医师法》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制定了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

规定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服务的经历;

医师到基层会诊、在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需变更注册,提升工作方便性;鼓励鼓励基层中专学历医务人员通过学习获得更高学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等。


六、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此次,《医师法》开篇就明确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要求全社会尊重医师,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在“保障措施”中,《医师法》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等保障措施、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医师权益保障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法》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报道医疗卫生事件,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七、规范医师行为

《医师法》指出,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临床有关操作指南、医学伦理等规范,确保诊疗中的质量和安全。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多点执业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部分内容源自网络,仅供参考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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